| 第一條 |
本校設置各種運動器材,供學生體育正課及課餘之用。 |
| 第二條 |
運動器材之管理,由體育室負責。 |
第三條 |
上體育正課時,各班體育股長承任課教師之命,攜帶學生證,至運動器材室借用運動器材,並於下課後,立即歸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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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四條 |
各班上體育正課時,所借用器材應儘速歸還,最遲於每學期末結束前,由體育股長負則統籌歸還,否則暫扣證件直至器材還清。 |
| 第五條 |
學生於課餘時,可攜帶學生證件至運動器材室申請借用運動器材,並應於當天使用完畢立即歸還,否則暫扣證件直至器材還清。 |
| 第六條 |
運動器材如有遺失或故意損毀,應照原物賠償。 |
| 第七條 |
本辦法經八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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